新医改在即,药店将临“生死大考”

发布日期: 2009-03-11 | | 【关闭窗口】

   
该负责人表示,他所在的药店2008年的纯药品营业额为100万元,其中刷卡金额近60万元但医保中心2009年却硬给定额为20万元/年,如超出这个数字,则不予结算。“按理说,一个企业要想生存下去,较上年的营业额就是不增长,那么它也不能倒退啊。如此倒退下去,几年后消费者还能到药店来买药吗?”他苦恼地说。
   
药店渴望被认同
   
“意见稿”中只有一处提及药品零售行业———在第三大条第七小点“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提到:“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除此之外,再无提及。“尽管身处药品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但药品零售行业被边缘化,已一目了然。”一位业内人士说。
   
“即便是在药品零售行业处于主导地位的连锁药店,一直以来也面临在法律层面上定义的缺失。”谢子龙如是说。据他介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经营的方式只有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药品零售连锁”方式,这是因为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时还没有“药品零售连锁”这种业态。但随着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已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推广。“药品零售连锁”是指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集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等管理方式来经营,它已代表了我国药品零售业的发展趋势,国内发展较好的零售连锁企业基本上都是采取零售连锁模式;在国际上管理先进、发展迅速的药品零售企业也是采用零售连锁模式。同时,在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过程中,最能有效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也是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管理法》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义的缺失,已成为药品监管中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给行业的发展也同样带来了困惑。”谢子龙说。他建议,应明确定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统一品牌标识系统(已注册,并拥有知识产权)、统一互联网信息系统管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并配备了与以上规范管理相一致的总部组织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长久以来,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百姓提供着价格低廉、购买方便的药品,但药品零售行业的权益却一直少被政策制定者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零售药店已经到了抛弃对高毛利产品的追逐,找回透支了的信誉和形象,为自己争取话语权的时候了。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既然不能左右国家政策,莫不如承认现实,早寻出路,如迅速引进非药品类商品,同时尽快调整自己适应非药品类商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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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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