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1-25 | | 【关闭窗口】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58号文核准,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7.98元,公司收到社会公众认缴的投入资金为人民币144,483.6万元(已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74,364,000.00元),扣除全部承销及保荐等费用76,864,000.00元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133,052.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3,202,947.8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岳华”)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37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6010100100281022,截止2010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4,483.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亿肆仟肆佰捌拾叁万陆仟圆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京绿竹制药有限公司产业化基地项目、注射用母牛分枝杆菌生产车间技术改造项目、智飞生物疫苗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飞生物仓储物流基地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占小平先生(身份证号:
  110108197405256316)、吴晶女士(身份证号:420102197508130323)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专户银行仅负责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对公司专户内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来源:新浪财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