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布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公告

发布日期: 2008-08-26 | | 【关闭窗口】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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