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组织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678号)

发布日期: 2018-08-13 | | 【关闭窗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近期,我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以下简称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我委派出督导检查组赴各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根据督导检查组和各地反馈的有关情况,现就进一步组织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做好医务人员培训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迅速组织接种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政策,以及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相关技术规范。医务人员要为接种者提供科学的咨询服务和健康指导,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观察。为指导各地规范做好跟踪观察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技术指南》(见附件,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专家组的作用,对接种单位咨询服务点和定点医疗机构加大指导和培训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

对接种者进行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是消除人民群众疑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的组织和管理职责。要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咨询服务点医务人员不得推诿、拒诊前来咨询的接种者。对于需要接种、要求补种和需要进一步临床观察的接种者,要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各接种单位提供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

三、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工作

接种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的登记工作,记录咨询内容、临床观察情况、疫苗续种补种和费用垫付情况。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跟踪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汇总有关数据,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我委。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我委督导检查组将把上述有关要求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

附件: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技术指南(略)

                                                                                                                  2018年8月9日


来源: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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