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

发布日期: 2019-06-24 | | 【关闭窗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紧紧围绕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紧紧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坚定不移推动医改落地见效、惠及人民群众。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制定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发布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4.制定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使用的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

5.制定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改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

6.制定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

7.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文件。(国家医保局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

8.制定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

9.制定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

10.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加强医生队伍管理的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12.制定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4.制定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文件。(国家医保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5.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国家医保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16.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动员个人、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17.加大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18.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加强疫苗接种管理,严格落实“三查七对”等操作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9.加强癌症防治,推进预防筛查和早诊早治,加快境内外抗癌新药注册审批,畅通临床急需抗癌药临时进口渠道。做好地方病、职业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防治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20.扎实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加强对中标药品质量、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和药款结算、中标药品及原料药生产的监测,做好保证使用、确保质量、稳定供应、及时回款等工作。开展试点评估,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1.督促指导各地建立有利于理顺比价关系、优化收入结构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深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推动使人员经费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达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2.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开展示范和效果评价工作。在部分医院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根据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3.建立全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信息系统,按照属地原则,全面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推动开展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管理,按照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要求,规范药品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4.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逐步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对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重点治理。改革完善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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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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