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12-02 | 小 | 中 | 大 | 【关闭窗口】 |
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为统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尺度,加强区域间信用评级工作的协调性和均衡性,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略)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2020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