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8-06-13 | 小 | 中 | 大 | 【关闭窗口】 |
国食药监安[2008]290号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复方蒲公英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复方蒲公英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复方蒲公英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江西省局通知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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