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决定鱼腥草注射液可部分申请恢复肌注使用

发布日期: 2008-12-16 | |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5日国家局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国家局于2006年6月5日启动了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安全性的鉴定工作,组织专家对上述品种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进行分析,对相关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性文件、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和质控记录、临床研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审查。在对上述药品的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研究、生产控制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后,专家鉴定组于2006年9月1日形成综合鉴定意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家鉴定结论,国家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给药途径为肌内注射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生产企业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可以申请恢复本企业品种的使用。
(一)按国家局统一组织修订的说明书样稿,规范完善说明书中安全性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四)生产鱼腥草注射液使用的原料药材应当是鲜鱼腥草,应固定产地,并严格按照国家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五)研究改进新鱼腥草素钠含量测定方法,提高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稳定性研究。 

二、给药途径为静脉滴注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还须针对临床使用中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国家局将根据再评价结论,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原文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0288/10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