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解释化妆品中甲醛与二噁烷含量规定

发布日期: 2009-03-23 | | 【关闭窗口】

美国安全化妆品运动组织日前公布对美国市场上强生公司等部分婴幼儿洗浴用品检测出微量二噁烷和甲醛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1日就我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甲醛和二噁烷含量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二噁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甲醛属于限制使用的物质。除口腔产品外,化妆品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2%,甲醛禁止用于喷雾产品,指甲硬化剂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5%。除此之外,对于婴幼儿用产品的甲醛含量并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日发布消息称,对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26种31个批次的婴幼儿洗浴用品产品进行的检验结果显示,这些产品的甲醛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26种30个批次的产品未检出二噁烷,仅有一种产品(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检出含有微量二噁烷,含量为3.27ppm。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此指出,2007年2月,卫生部曾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对技术上无法避免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的微量二噁烷尚无限量规定,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国外对日常用品中二噁烷含量的看法,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就开始对化妆品中的二噁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FDA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二噁烷含量达79ppm,但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此外,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二噁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除食品和药品外,在日常消费品中,二噁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崔静)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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